南京医保缓缴如何申请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法规。
如出现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医保中心出具书面申诉,经核定后,按法规执行缓缴法规。
缓缴期内个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期限内,要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法规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按法规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城乡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当局公布的标准计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城乡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
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
下列年限可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在南京市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
在南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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