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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需要什么条件

 字体时间:2023-02-2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法规:

(一)开发企业为期房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应当拥有良好的信用资质且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其个人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和贷款逾期不良记录;

5、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担保人为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借款人连续3期(含)以上5期(含)以下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垫付逾期本息及罚息;借款人连续6期(含)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垫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2、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人超过合同法规的最后还款期限30天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垫付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

3、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挪作它用的;

5、借款人擅自出售、转让、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的;

6、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7、借款人死亡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8、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新的保证或抵押的;

9、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经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指出后仍不予纠正,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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