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医保便民药店遴选:
一、遴选对象:
(一)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各项法规,近两年来无以下行为的:
1、近两年内,因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被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被经办机构依协议处理,或者违反医保相关法律法规被医保部门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保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刑事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情形。
(二)具备符合集采药品、我国谈判药品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包括:财务管理制、药品进销存制、患者服务流程。门店内部相关岗位设置齐全,为集采药品销售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三)设置集采、国谈药品销售区域,实行专区、专柜存放,并在专区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专区”标识,出示集采药品采购价和本店销售价,严格实施“零差价”销售。
(四)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五)“医保便民药店”建设在“15分钟医保服务圈”所在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
二、遴选流程:
1、备案出示:属地医保部门将“医保便民药店”评估结果向市医保局统一备案出示,出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2、签订协议:对出示无异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便民药店”专项服务协议,确切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
3、公开公布:各地完成“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办机构统一对社会公布。
三、遴选方式:
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盐城市“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可由总部公司一并向市医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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