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很确切,社保费缓缴是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对处于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内的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不满1年、主动辞职等原因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目前法规,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打零工,失业保险金待遇会不会停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法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根据上述法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告》(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六条法规:“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规,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根据上述法规,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你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中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可以继续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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