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将从7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从23000元调至26900元;缴存基数下限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由1830元调整为207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由1620元调整为184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同步调整为26900元,缴存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度标准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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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封顶基数根据国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工资总额按照统计局要求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要求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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