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限制?
①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不得办理缓缴、补缴业务。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业务,不能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能下调缴存基数。
③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工作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转入所在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单位缴存养老保险证明。
④在我市其他缴存单位有个人账户的,不能重复开设个人自愿缴存账户。
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转为个人自愿缴存。缴存起始日期以转入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时间计算。
邯郸市个人缴存公积金的基数是多少?
答: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人开户或变更缴存基数时,应根据本人近12个月实际平均收入,填报缴存基数。
拓展信息:
自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或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的,会采取什么?
答: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如何惩戒?
答: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①收回已提取金额;
②收回贷款;
③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④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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