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一、办理产前登记
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相关法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共享信息或纸质材料)、预产期诊断书、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通过“福建医保”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产前登记(含异地生育备案),或至省级医院医保服务站及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提示: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生育服务登记表》。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在办理产前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二、直接刷卡结算
成功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结算相关费用时,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办理产前登记情况。
三、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省医保中心将于刷卡结算出院后的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提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需至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机关、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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