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9月16日起,调整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则。
一是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要求,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要求。
二是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要求,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三是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要求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四是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要求,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要求,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五是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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