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3.男职工已按照相关法规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法规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法规。
男职工的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需要补充:
生育医疗费: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按法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免责期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济南市令第252号)有关法规执行。
生育津贴:自2020医疗年度起,参保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应当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未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引、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予报销;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并发症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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