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法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法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在我省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方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我国有关法定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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