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申报门诊慢特病时,应按准入标准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部分病种需提供二级甲等(或三级乙等)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定额门诊慢特病人员:参保人员经诊断符合定额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每年2,5,8,11月向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院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定点医院初审、市医保中心组织复审合格并出示备案后,参保人员可于当年4,7,9月及下年度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非定额门诊慢特病人员:参保人员经诊断符合非定额门诊慢特病标准的,向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院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定点医院初审及复审合格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即可享受待遇。职工医保需向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医保需向二级和部分三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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