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比例调整。
(三)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六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5688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3922元;根据《山西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法规,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1880元;阳曲县1760元;娄烦县1630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23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1,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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