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工伤保险补缴费用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的相关法规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法规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二)》第三条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第六十二条相关法规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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