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福利的通知》。从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泉州市统一调整完善了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家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福利。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后,取得月伤残津贴资格的伤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伤者除外)、生活照料费待遇的伤者,已取得死亡职工家属月抚恤金资格的人员,将于明年1月开始实施。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244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按上述定额调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发放。
家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根据工伤保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之上,为老年人或孤儿增加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和护理费用,根据受伤人员的护理依赖性,每月调整标准如下: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的将增加200元。加价之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3795元月标准发放;那些大部分时间不能照顾自己的人将增加160元。涨价之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支付;如果生活部分不能自己照顾,将增加120元。如果增幅低于2277元月,将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雇主保持劳动关系的5-6级工伤员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照通知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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