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市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法。
注:
1、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中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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