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可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人社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申请人要求认定的工伤部位与医疗诊断证明记载的事故伤害部位有争议的,区人社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病关联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不提供或者确无法提供的,区人社局可以咨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鉴委),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区劳鉴委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咨询看法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区劳鉴委对有关伤病关联性进行鉴定、咨询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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