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提取次数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
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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