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3、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4、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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