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我市设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申请将原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继续缴存的。
受理地点: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2)九龙坡办事处(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3)江北办事处(江北区);(4)渝北办事处(渝北区、两江新区);(5)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6)南岸办事处(南岸区、巴南区);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所属办事处(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我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转出方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起转移申请。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转入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前往所属办事处(分中心)为职工集中办理。3.转入款项到达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后,转移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件号码、转入金额与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信息比对一致的,转入款项自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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