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无现有住房,且当年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每户家庭每月提取不高于2000元,提取后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自动终止租赁住房按月提取业务。
【申办】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借记卡,到公积金中心或有金融委托业务的银行申请办理。如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I类银行借记卡;共享信息无法获得婚姻信息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经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按月划转协议书》, 协议书于签订次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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