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两人上班时打闹后,宗某受伤。宗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申请工伤鉴定,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工伤吗?
答: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工伤保险》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而意外受伤;
(2)在工作时间左右与工作场所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最终工作之中意外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人员。
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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