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施承包经营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实施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承担,《人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第7条进一步,具有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分包、转包给组织或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未取得就业主体资格的人员,本单位招收的劳动者或者自然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发包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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