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对象
1、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
2、受理、联办机构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待遇部、免费办理
二、受理条件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要提示: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缴费事宜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2、失业保险金:西安市一类区最 低工资标准的9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月。大额医疗保险: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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