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的通告》(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贷款用途: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住房建设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含铁路性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商转公贷款仅支持纯公积金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贷款基本条件:
南宁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房屋套数认定:
南宁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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