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宝鸡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宝鸡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相关法规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
(三)农村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340元缴费。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2023年宝鸡市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起至12月20日。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相关法规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二)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相关法规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法规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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