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积金制度高效运行,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公积金中心将对我市公积金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此次调整事项主要为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遵循两方面原则:一是按照互惠互助,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正常缴存职工刚性购房贷款需求;二是按照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推动职工汇缴公积金的积极性。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机制
根据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将缴存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以倍数方式挂钩。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8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不满1年(1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汇缴6个月(含)以上,且正常汇缴公积金的次数应超过6次(含),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8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2、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即,申请人自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的时间超过1年(12个月)不足两年(24个月)的,申请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汇缴6个月(含)以上,且正常汇缴公积金的次数应超过6次(含),按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3、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的不受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限制,按照原有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4、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分别对应上述缴存年限条件,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按相应贷款政策分别计算的合计数。
5、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上述缴存年限条件执行。
6、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条件
为保障职工享受二次贷款政策的公平性,避免部分职工享受政策不履行义务,通过断缴、续缴、再断缴的方式,达到享受二次贷款政策的目的,挤占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适当提高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贷款条件,将申请二次贷款的职工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提前汇缴等方式缴纳公积金,从而保证首套刚需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需求。即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汇缴12个月(含)以上,且正常汇缴公积金的次数应超过12次(含)。
三、强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中出现了部分人员在贷款后立即停止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现象,违反了现行公积金管理政策,影响了正常缴存职工合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正常缴存职工的权益。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按月缴存公积金用以归还公积金贷款,不得中断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如自由职业者自贷款发放后,未履行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义务连续3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对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管理
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检查发现,近期我市出现了个别中介通过引导职工短期挂靠单位,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并且在贷款后即停止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现象,挤占了正常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增加了贷款逾期风险,对公积金政策的正常执行造成了负面影响。为维护和保障正常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使用权益,市公积金中心加强对公积金短期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管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职缴存职工(非自由职业者)应为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短期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对公积金缴存未满一年的职工家庭(不含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镇江市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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