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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连住公委〔2017〕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严谨执行政策,现就职工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异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条件同样适用于职工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异地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业务停止办理。
二、现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具体提取条件为:所购房屋必须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三、异地购房贷款包括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组合贷款。提取时限分别为: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6个月内和贷款结清6个月内分别提取一次;
(二)异地住房商业贷款:购房6个月内提取一次、按年提取和商业贷款结清6个月内提取一次;
(三)异地组合贷款: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才能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8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关于明确职工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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