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更加突出民生意识和社会和谐稳定,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批准,现就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提取公积金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除正常提取外,缴存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者夫妇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者,提取的金额要确保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病种有: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糖尿病慢性并发症、高血压II期以上、心绞痛、慢性肺部疾病(慢性纤维空洞肺结核、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精神分裂症及躁狂型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
二、大病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单位填制盖章的《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出院证明、治疗费用专用发票、医保部门核定报销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材料,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非在职职工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缴存者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同一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时限及额度
缴存者应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的金额。缴存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患者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其它情形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医疗费用巨大、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者,在医保、保险机构支付费用后,不足部分可以参照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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