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及提取额度
【公积金查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该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否则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其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参照白城市当年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结清时,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分次提取时,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十二个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在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有逾期情况的,该职工不可选择分次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累计十二个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公积金余额,但不得超过当年的房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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