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育保险参保办理依据:
1、《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274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政[2002]综288号)。
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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