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事业、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应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
三、征缴比例。事业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等在省厅未统一前先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保中心于次季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市财政于20日内拨付到位,确保经办机构日常业务的开展。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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