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莆政综[2002]123号)第二条:“企业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调整为:“企业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其他保留条款要继续严格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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