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使用《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三)经审核属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费用;
(五)未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六)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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