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工伤待遇被缩水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工伤待遇都“缩水”去哪儿了?用人单位都是在哪些环节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以下几起案例给我们以提醒。
主动辞职也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王某因工导致足跟腱拉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王某报销了医药费,并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14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王某是主动提出辞职,且已支付过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能获得这两项补助金。若单位未为王某参保,就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停产应优先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刘某于1999年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级伤残。2008年,所在企业宣布破产,并成立破产小组,但至今未进入破产拍卖程序。自2008年初以来,该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租赁给乙方企业使用。刘某也于2008年11月到乙方企业工作。2013年4月9日,刘某突发脑溢血住院,虽然乙方企业为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发放了生活费,但仍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刘某向乙方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工伤待遇,被乙方企业拒绝。
评析 刘某可以原企业为被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原企业自2008年宣布破产之日起就丧失了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企业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原企业应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补偿。乙方企业只是租赁其厂方设备等,并没有安置甲方公司劳动者或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乙方企业不必承担给刘某的伤残待遇。原企业虽未完成破产拍卖程序,但将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乙方企业使用,具备收入来源,所以原企业应该优先支付刘某的工伤待遇。
企业破产找谁要工伤待遇
【案例】:53岁的戚某系某厂司机,2001年冬,戚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协商解决。此间,厂方因经营不善停产,戚某被停发了工资。2013年底,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戚某该找谁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可见,无论厂方是否停产多年,也无论该厂是否与戚某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都不影响戚某主张工伤待遇权利。对此,戚某可以破产清算组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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