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于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张女士怀孕后,公司以怀孕无法胜任主管一职,对其降职降薪。张女士现在还在孕期,无法与单位抗衡,只能任单位处理。之后医院有给张女士开病假证明,单位却不给批病假,理由是:公司规定,一年病假不超过20天。另外请假期间企业承担的社保,也要张女士自己承担,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张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单位对员工降职降薪应当看作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如果单位若未与员工协商,擅自因其怀孕对员工降职降薪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故如果属于产前检查的,则不属于病假,公司不得以一年病假不超过20天为由予以拒绝。
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员工怀孕期间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社保仍然按比例缴纳。单位承担的社保缴纳部分,不得转嫁到员工身上。企业要求其社保应缴部分由孕妇自己承担,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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