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第十八条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受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职工在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第十八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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