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了202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方案的规则,现决定对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我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的法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大庆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大庆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测算
月缴存额上限:依据大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大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1289元进行测算: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32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为6076元。
月缴存额下限:依据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的法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大庆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86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6元;四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下限为146元。
四、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单位盖章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申请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应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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