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怎么进行报销?
参保职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进行费用结算时,医疗机构会按照 要求的报销比例和医保报销范围计算患者的报销待遇,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保报销部分,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可以在备案地享受普通门诊保障 待遇。对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患者可持医疗保障 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可以享受什么报销待遇?
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达到8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进行报销。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
普通门诊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稳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要求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 等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等不纳入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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