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23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相关法规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原已按128天标准发放了生育津贴的如何处理?
对于已按原标准发放并符合享受新标准人员的生育津贴补发放工作,待全省参保征缴系统上线,津贴补发放功能实现后,将及时进行补发放工作,请参保人员耐心等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二、南通生育津贴调整
为《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方案的通告》(苏发〔2023〕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法规》(江苏省令第94号)、《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和省医保局有关复函,切实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规权益,现将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023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相关法规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截至2023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法规产假期间的,按上述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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