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工伤保险统筹要求和青岛市资金余额情况,从2023年1月1日开始,青岛市将实施全国和省级工伤保险费率分阶段下调,即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恢复为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和省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已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50%的标准实施。考虑到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以及减轻青岛市企业负担的实际需要,青岛市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25%的标准执行上述政策,低于国家和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截至2021年10月中旬,青岛市已将25.9万户企业的工伤保险费负担减少10多亿元,为青岛市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
由于工伤保险费率的定期下调是一项临时性扶持政策,2023年4月30日政策执行期满之后,青岛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全省工伤保险统筹要求,实施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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