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如果劳动者自愿失业,除按上述一般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1、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5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前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再就业;(二)服兵役;(三)移民;(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机构的相应工作或者培训的。“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患病就医。《社会保险法》第48条第1款:“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前夕患病住院的,可以按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
3、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死亡。《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死亡,根据当地关于在职员工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
4、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法》第52条:“如果员工在整个规划区之内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应与其转移,并累计计算支付期限。”失业保险“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事业单位跨统筹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分配方法第22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拟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的一半计算。“
5、农民工生活补助。《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招收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前续签或终止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工作时间长短一次性发放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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